应该公安机关追缴还是法院民事审理判决?
我叫张志玲,2015年5月15日,我和丈夫王卫东购买了美景绿城2号楼4单元6楼东户孙喜昌,刘思林夫妇一套房产,支付现金32万,剩余五万约定过户后付清,孙喜昌一直拖延未与我过户。2015年11月孙喜昌用一套伪造的抵押公证书和一套已经出手过的车辆手续骗取在我手里的房产证原件,说与我过户。2015年12月将房产过户于江新路,张鹏夫妇名下。2016年11月7日,山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5月13日,孙喜昌被抓捕归案。这套房子江新路,张鹏只能提供为孙喜昌解除房产抵押的20万银行票据,其辩称的孙喜昌借其28万借款提供不出现金来源和支付细节,且孙喜昌在2015年5月15日收到我的购房款后曾转给张鹏20万,(目前山城公安分局已将该款冻结),因此不能认定江新路,张鹏夫妇是以合理对价,善意取得该房产。这套房子是否应认定为赃物?为什么孙喜昌收到我的购房款后转给张鹏20万,张鹏又拿出20万给孙喜昌让孙喜昌将房产过户给其妻江新路?赃款以及涉案房产同时转移给张鹏一人的情况非常不合情理,而且赃款金额与购房时张鹏实际支出金额相同的情况也不合常理,对方主张双方是债务关系,却提供不出真实有效的证据?而且对方主张的2014年上百万大额借款并没有抵押或担保,见证人和中间人,双方自称并不是朋友或亲属关系,双方产生的如此大的信任尤其不正常。孙喜昌刑事立案后,我主张公安机关查封涉案房产,公安机关认为此案有可能查到最后还是民事案件,决定不予查封。因为张鹏迫切准备再次转移涉案房产,我又以民事案由起诉到法院,由法院继续查封,目前,法院到开庭时间,法院的民事审理是否对孙喜昌诈骗案产生冲突?还是刑事民事并行不矛盾?究竟应该由公安机关对涉案房产以赃物进行查封,对江新路,张鹏夫妇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是善意非善意取得,最后做出处理还是应该由法院民事审理认定?我认为诈骗案的受害人只能通过刑事追缴和犯罪嫌疑人退赔挽回损失,既然孙喜昌案已经构成诈骗罪,再由法院以相同事由审理此案是矛盾的,我希望公安机关结合法制,检察部门认真探讨,给我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解除我的疑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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